有关设区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资格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
地方专项计划在我省的实施区域为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
报考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本人符合2018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二)本人户籍在我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本人高中阶段具有我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域内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并已在户籍所在县参加2018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
此外,同时符合上述(一)和(二)两项条件,且高中阶段连续3年学籍在民族中学(宁德民族中学、福州民族中学、晋江陈埭民族中学)并实际就读、已参加2018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允许其报考。
三、招生院校和类别
地方专项计划我省招生院校为省属本科高校(以省教育厅公布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为准)。地方专项计划只面向文史、理工类招生,不安排艺术类、体育类招生计划,纳入各校招生总规模。
四、申报办法
(一)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考生应于2018年4月19日-20日,持申报所需材料到普通高考报名所在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时须提交本人有效户籍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2018年福建省地方专项计划考生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可从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栏目下载)。
五、审核程序
(一)相关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资格申报的初审。初审时,须指定2名以上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依据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审定的相关材料,对考生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初审合格考生名单在其本人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张榜公示,并同时在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上公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填写《2018年福建省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并于4月26日前将《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送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一份备查。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时须于4月26日前登陆“福建省高考考务管理系统”,将符合条件的考生信息录入并提交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复审。
(二)相关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汇总、复审地方专项计划考生有关资格信息,复审合格考生名单须在网站上公示。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8日前将《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备案,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一份备查。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时须于4月28日前通过“福建省高考考务管理系统”完成考生资格复审工作。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于5月3日前打印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信息表纸质版,由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再次校对确认并逐页盖章后,于5月8日前寄达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解读。实施地方专项计划是拓宽我省农村学生就读省内优质高校升学渠道,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校要加强地方专项计划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主动深入基层、学校、班级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咨询,解疑释惑,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相关招生政策内容,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优秀学生踊跃报考,推动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政策落地落实。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倾斜,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严格资格审核。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时间节点,优化工作流程,既要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又要尽可能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报考服务。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要协调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身份;要成立审核工作组,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机制,对于申报条件存在异议的,须提交审核工作组研究确定。
(三)加大信息公开。要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设区市、县、中学等多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确保相关信息全公开。要及时将通过报考资格审核的考生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就读学校、本人户籍地信息分别在设区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开。要畅通网站、电话、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在地方专项计划报名、考试、录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地方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有关学校、单位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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