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1.强化资格审核和规范管理。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认真细化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考生投档和录取资格,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有关高校不得录取不符合实施区域和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
2.加大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区、市)和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有关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及时公开有关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公示户籍、学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等信息)。有关高校要及时公示高校专项计划的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考生考核成绩、合格标准、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3.严查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深入农村地区和中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解疑释惑,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相关招生政策内容,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教育部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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