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志愿填报
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依据分数,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体检结论、招生计划、成绩,自愿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志愿填报之后进行(另发文)。
填报了外语专业志愿的考生,要参加由省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回族、撒拉族等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选报院校中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生源不足时一律实施志愿复征。开学之后,专科批次不补录。
考生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考生和家长对自己的志愿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签名确认,并对结果负全责。
定向招生计划如因生源不足要复征志愿时,“服从调剂”志愿以复征志愿信息为准。
同一院校中的民族班、预科班、普通班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不能在三种计划类型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采取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方式。
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地区定向招生专科计划,在省招委确定的投档线以上,由考生自主选报志愿。生源不足时,由定向计划生源地的州教育行政部门或招考办负责补充。
二十一、建档
纸介质档案由考生自带到高校。
(一)纸介质档案主要材料:《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注册表》(含所有注册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考区招办负责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户口簿上变为“直系亲属”或将原迁入身份证号改变为青海身份证号的,不予录取,后果由变更部门承担。
(二)高考生的电子档案内容包括报名(含政审意见)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第信息、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
电子档案内容与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录取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一)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投档的资格。正式录取的考生不换录。
(三)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四)我省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公共安全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师范类(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艺术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定向:提前单独录取院校的本科定向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本科)、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定向招生计划。
3.第一批本科:“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5.省内院校民族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市一区五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提前专科:艺术类、体育类、公安类专科,专科院校民族班、预科、藏汉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
8.提前专科定向: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专科)。
9.普通专科: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10.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地区定向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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